泊头职业学院卫生责任追究制度
作者:  发布时间:2014-06-22 09:46:17
    一、学校发生传染病、流行病疫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:
    1.未按要求建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,未落实分管责任人或疫情报告人的;
    2.未按规定坚持“一日三检”,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、控制措施的,工作不力的;
    3.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,或者隐瞒、谎报、缓报传染病疫情的;
    4.违反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的其他失职、渎职行为的。
    二、对违反上述规定,不履行岗位职责,情节轻微的,给予警告、批评、责令限期整改处理;情节较重的,实行戒勉谈话、调离原工作岗位处理;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职、撤职处分。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   三、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、职工管理权限,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、学校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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